客户手册之交易须知

发布时间:2017-08-08 14:01:00

交易须知

1.交易时间

交易所 日盘交易时间
上期所 交易日9:00-10:15、10:30-11:30、13:30-15:00
大商所 交易日9:00-10:15、10:30-11:30、13:30-15:00
郑商所 交易日9:00-10:15、10:30-11:30、13:30-15:00
中金所 交易日(股指9:30-11:30、13:00-15:00)(国债9:30-11:30、13:00-15:15)
能交所 交易日9:00-10:15、10:30-11:30、13:30-15:00
广期所 交易日9:00-10:15、10:30-11:30、13:30-15:00
备注:8:55-8:59为日盘集合竞价时间,8:59-9:00为日盘撮合成交时间(中金所:国债、股指日盘集合竞价时间为:9:25-9:29,日盘撮合成交时间为9:29-9:30)
交易所 夜盘品种 夜盘交易时间
上期所 黄金、黄金期权、白银、白银期权 交易日21:00-次日2:30
铜、铜期权、铝、铝期权、锌、锌期权、铅、镍、锡、不锈钢、氧化铝 交易日21:00-次日1:00
天然橡胶、天然橡胶期权、螺纹钢、螺纹钢期权、热轧卷板、燃料油、石油沥青、纸浆、丁二烯橡胶、丁二烯橡胶期权 交易日21:00-23:00
大商所 棕榈油、棕榈油期权、焦炭、豆粕、豆粕期权、豆油、豆油期权、黄大豆一号、黄大豆一号期权、黄大豆二号、黄大豆二号期权、焦煤、铁矿石、铁矿石期权、乙二醇、乙二醇期权、玉米、玉米期权、玉米淀粉、粳米、苯乙烯、苯乙烯期权、液化石油气、液化石油气期权、线型低密度聚乙烯、线型低密度聚乙烯期权、聚氯乙烯、聚氯乙烯期权、聚丙烯、聚丙烯期权 交易日21:00-23:00
郑商所 白糖、白糖期权、棉花、棉花期权、棉纱、甲醇、甲醇期权、PTA、PTA期权、动力煤、动力煤期权、玻璃、菜粕、菜粕期权、菜籽油、菜籽油期权、纯碱、涤纶短纤 交易日 21:00-23:00
能交所 原油、原油期权 交易日21:00-次日2:30
国际铜 交易日23:00-次日1:00
20号胶、低硫燃料油 交易日21:00-23:00
备注:法定节假日(不包含双休日)前第一个工作日的连续交易(夜盘)不再交易。20:55-20:59为夜盘集合竞价时间;20:59-21:00为夜盘撮合成交时间。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 以交易所最新规定为准)

2.期货术语

【期货交易】:期货合约的买卖,它由现货交易衍生而来,是与现货交易相对应的交易方式。
 
【期货合约】:由期货交易所统一制定的、规定在将来某一特定的时间和地点交割一定数量标的物的标准合约。
 
【商品期货】:标的物为实际商品的期货合约。
 
【金融期货】:标的物为金融产品的期货合约。
 
【成交量】:是开盘后到目前为止某一期货合约的买卖双方达成交易的合约数量。
 
【结算价】:是当天交易结束后对未平仓合约进行当日交易保证金及当日盈亏结算的基准价。
 
【结算准备金】:是交易所会员(客户)为了交易结算,在交易所(期货公司)专用结算账户预先准备的资金,是未被合约占用的保证金。
 
【交易保证金】:是会员(客户)在交易所(期货公司)专用结算账户中确保合约履行的资金,是已被合约占用的保证金。
 
【每日价格最大波动限制】:是指期货合约中规定的在一个交易日中的交易价格波动不得高于或者低于规定的涨跌幅度。
  
【持仓限额制度】:是指交易所规定会员或客户可以持有的、按单边计算的某一合约投机头寸的最大数额。
 
【大户报告制度】:是指当交易所会员或客户某品种某合约持仓达到交易所规定的持仓报告标准时,会员或客户应向交易所报告。
 
【逐日盯市制度】:是指结算部门在每日闭市后计算、检查保证金账户余额,通过适时发出追加保证金通知,使保证金余额维持在一定水平之上,防止负债现象发生的结算制度。
 
【套期保值】:又称避险、对冲等,是指企业在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工具上进行交易,预期全部或部分对冲其生产经营中所面临的价格风险的方式。
  
【期货投机】:是指交易者通过预测期货合约未来价格的变化,以在期货市场上获取价差收益为目的的期货交易行为。
 
【价差套利】:是指利用期货市场上不同合约之间的价差进行的套利行为。 
  
【交割】:是指期货合约到期时,按照期货交易所的规则和程序,交易双方通过该合约所载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或者按照结算价进行现金差价结算,了结到期平仓合约的过程。
 
【当日无负债结算】:也称为“逐日盯市”。是指结算部门在每日交易结束后,按当日结算价对交易者结算所有合约的盈亏、交易保证金及手续费、税金等费用,对应收应付的款项实行净额一次划转,相应增加或减少保证金。如果交易者的保证金余额低于规定的标准,则需追加保证金,从而做到“当日无负债”。
 
【了结对冲】:交易者买入建仓后,可以通过卖出统一期货合约来解除履约责任;卖出建仓后,可以通过买入同一期货合约来解除履约责任。
 
【强行平仓】:是指按照有关规定对会员或客户的持仓实行平仓的一种强制措施,其目的是控制期货交易风险。强行平仓分为两种情况:一是交易所对会员持仓实行的强行平仓;二是期货公司对客户持仓实行的强行平仓。